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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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大會)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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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乙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查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及解任:
喪失會員(代表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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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由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廿四條: |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廿五條: |
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榮譽理事由曾任三屆以上理監事之會員,經理事長徵求同意並提名 |